Search Results for: BOARD OF EDUCATION

school board

school board. An administrative body, made up of a number of directors or trustees, responsible for overseeing public schools within a city, county, or district. Cf. BOARD OF EDUCATION. [Cases: Schools 51. C.J.S. Schools and School Districts §§ 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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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

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 〈英〉地方教育机构 根据1902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的规定,除人口为10 000的自治市议会或人口为20 000的城市区议会负责初等教育外,每个郡议会及郡级自治市议会均为当地的地方教育机构。1921年的《教育法》虽取代了1902年的《教育法》,但对此并未更改。但根据1944年的《教育法》,除非设有联合委员会〔joint board〕,地方教育机构为郡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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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arate but equal doctrine

separate but equal doctrine 〈美〉隔离但平等原则 该原则最早在普莱西诉弗格森〔Plessy v.Ferguson〕一案中有阐明,指虽然实行种族隔离,只要分别提供的设施实质上相同,则仍不失为平等。后通过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等案件及一系列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s〕,确认在教育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适用该原则属于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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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al protection clause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美〉法律平等保护条款 此条款是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第一款所包含的三项个人权利中的一项,它规定任何一州「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尽管按此规定,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仅适用于州,但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中认为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ifth Amendment〕具有法律平等保护的内涵。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偏见可能是如此不正当以致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因而,自1954年开始,法律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这一宪法概念适用于包括联邦、州和地方的各级美国政府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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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ACLU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ACLU 美国民权联盟;美国公民自由联盟 1920年由罗杰·鲍德温〔Roger Baldwin〕等人在纽约市创立,联合发起创立这一组织的其他知名人士包括:作家海伦·凯勒〔Helen A. Keller〕,时为律师,后来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以及社会主义者牧师托马斯〔Norman Thomas〕。这一非官方、非营利性质组织以维护宪法中权利法案的自由权为宗旨,致力于使宪法保障的言论、集会、结社、宗教等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以及平等权,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公民的隐私权等民权真正彻底实现。现有成员30多万人,总部设在纽约市,在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设有一个立法办事处〔legislative office〕。联盟自1920年创立以来恪守政治上中立的准则,它只致力于保卫所有的人,包括那些弱势团体、不受欢迎甚至是遭人厌恶的人的自由权利而不论其政治观点如何。这样,联盟积极涉入保障过三K党、共产党人、社会主义者、罗马天主教、同性恋者、少数民族裔等的合法自由权利。联盟的哲学是:民权总是十分脆弱、易受环境情形的变化而大受影响,政府和社会中的多数派很轻易地削弱它们,甚至剥夺。自由权不会自我实现,必须依靠抗争来赢取,并且通过不停的抗争来赢取(类似于霍姆斯大法官在艾布拉姆斯〔Abrams〕案的司法异议)。联盟尽管争取、维护、保障的是相当抽像和一般性的自由权,但他们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只有当每个人都享有时,这些权利才会存在,意即,自由权利如不被特定的社会群体,包括弱势群体、社会憎恶或政府使其沉默的个人所享有,所谓所有人享有的自由权利就是一句空话。联盟充分运用合法的司法资源,帮助或亲自涉入最高法院以及不同级别的地方性司法机构中挑战或检验立法或案件的合宪性。20世纪3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联盟在最高法院赢得了一些重大的案件,其中最着名的是1954年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7 U.S. 483,74 S. Ct. 686,98 L. Ed. 873 (1954)〕,这些判例对美国的法律乃至美国人的生活及其历史产生深远的影响,成为美国法律制度中一支坚定不移的力量。联盟除诉诸于司法诉讼程序保障公司自由权,还关注立法问题,对于全国性或地方性的立法事务频繁发表公开评论意见,同时对于妇女、儿童权利、死刑、犯人权利、国家安全等问题也予以关注。最重要的是联盟不只是关注已存在的自由权,而且还致力于将这些已存在的自由权扩展至未曾普遍享有的领域。美国民权联盟的实践恰当地反映了自治性质的结社权对于维护脆弱而珍贵的公民自由权利,特别是多元社会下的弱势群体的基本自由权利的至关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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